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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有一个住宅楼的防水工程,元月份我与该开发公司先签订了合同,之间我花费了2万多招待及交通费用,随后把此工程给南京的一个工程队负责施工,由该工程队缴纳的质保金5万,并和我签订了居间合同,承诺给我5万元居间费用,先支付我2万了,随后并带领其去南阳工地见到工地负责人接洽,并把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质保金收据等手续都给了南京方,现在因开工时间不确定,南京方要求我退还给他2万元及5万元质保金,这要求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6-04-10 0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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