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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本人)因拖欠物管费被(原告)物业起诉至法院,在应辩过程中,被告主要以所居住楼栋消防扑救面被广告围挡,紧急情况下消防车无法到达原告违反《消防法》,以及原告在管理小区过程中违反《前期物管管理协议》中的相关服务内容为由进行辩驳。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在判决书中未提及物业违反《消防法》的问题,仅仅提及物业服务存在的瑕疵,“(判决原文)但不能证明物业服务瑕疵的量累计达到了少交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程度”。本人想咨询:1、若物业管理小区过程中消防通道不畅通,这已属于违法,被告可以申请行使抗辩权么?2、法院判决中提到服务瑕疵的量的累计问题,法律上是否有规定?如何认定累计的量达到少缴或不缴物管费啦?3、该案件若被告上诉,上诉胜率有几成?谢谢您的帮助。

其他 2016-04-25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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