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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春节前受一位姓蒋的男子邀请,帮忙拆一学校卖给他的室内旧空调并联系买家,报酬为三百元,但在帮忙拆的过程中不小心摔断脊锥,现仍在医院治疗,已花销三万多。姓蒋的男子至今一分钱不付并不管,叫我的朋友找学校,学校负责人说不认识我的朋友,他只认识姓蒋的男子,没有叫我的朋友去。现在我的朋友准备起诉,请问能将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吗?

刑事辩护 2011-03-03 1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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