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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辽宁省本溪市,我的儿子12周岁,在2016年4月22日与另一名女同学互相拿东西打对方,最开始女同学说;你别瞅我,我儿子拿纸团扔她,女同学拿塑料绳打他,我儿子拿扇子挡脸,然后拿扇子撇女同学,导致女同学鼻子骨折,意外保险应该给女同学理赔吗?男同学应该赔偿百分之多少?学校应该赔偿百分之多少?女同学应该自己负责百分之多少?

争议解决 2016-04-27 17: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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