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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我们单位因一职工私自挪用了一笔电费,结果导致了当年的电费回收率没有结零,公司就扣了我们全体职工的部分奖金补了进去(问:这个应该扣吗?)后来公司纪检监察室领导发话,如果那个职工自己把所欠的电费补进来了,就退还曾经扣的职工的工资。现在是,那笔欠款那个职工早就还上了,我们被扣的工资却没了音信。在去年的全司职代会上大家也提过此事,但公司的答复是,财务紧张,不补!! 我认为,按公司当初的意思,因为电费回收没结零,按相关制度,所扣的钱作为罚金,那也说的过去。但是,不明白的就是,这笔没结零的电费不是收费人员辛苦后硬是没办法收回来的,而是已经收了回来结果却被某人私自挪用了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公司好象一概而论了。请问,他们到底有没有道理?我们应不应该追回那笔扣款? 再者,我们好象还没听说过,因某人贪污了公款,结果得由大家为他檫屁股的事。

其他 2009-01-14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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