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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拆迁房赔偿),本人于2015年11月10日上告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下“不予立案”裁定,本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二审法院上诉,上诉后,本人于2016年2月24日去立案庭查询,说案子已到审判庭,本人去审判庭询问,工作人员说没那么快,再等一个月会有传票的,本人当时没想到要问他是否已经立案,我简单的认为既然已从立案庭到了审判庭,那就应该已经立案了。回去等了一个月,想想这个案子跑了很多次法院一直拖着不给立案,是不是还是没立案,还想拖着。本人于2016年3月21日去审判庭的查询,得知并没立案,本人催他赶紧立案。2016年3月25日本人电话查询,答复已经立案,本人问他什么时候立的案,她反问到,你知道这个有什么用,我又问她,那你帮我查一下是**人的案子吗?她说是的,那我就放心了。后来法院一直没通知我领受理通知书,我于2016年4月14日去审判庭查询,然后领到了受理通知书及其它的告知书。回来后我进入告知书所公布的阳光司法网站,查到原来我的案子已在2016年1月15日立案,审限日是2016年4月18日,到现在已经是超了审限日,不知道这种情况,法院会主动告知原告的吗,或许是只要其申请高级法院批准其可以延长时间就行,不需告知原告?

征地补偿 2016-04-28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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