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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4月在重庆大学城购房,在办理手续中发现公司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中途断交了3个月(个人缴纳部分公司都是按时从工资中扣除了的)导致我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只能选择商业贷款,请问这种因公司原因断交公积金造成的损失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其他 2016-05-01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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