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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人,我是2014年发生的工伤,也认定了工伤,并且评为了九级伤残。单位给我入有工伤保险。2015年12月由于无法从事原工作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只给了我能够报工伤保险的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4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部分50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给清。)单位应该给的停工留薪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有我治疗期间护理费一分也不给。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将单位起诉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我提出的请求是:停工留薪期工资3853元×6个月=2311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元×6个月=23118元,工伤医疗补助金余额3945.5元,治疗期间护理费(两次手术住院及恢复期间都是我媳妇护理的,单位没有派人。)3853×4=15412元,我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第二次手术及恢复期工资3853元×3个月=11559元。其中我的平均工资3980元,3853元为我解除劳动合同时候2015年的社平工资,我从发生工伤到评定伤残等级为6个月,所以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劳动仲裁委认为我要的钱有点多,我想问问各位专业律师我这种情况,应该再要多少钱?

其他 2016-05-02 14: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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