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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签的是无固定期的合同,这月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已经提前一月通知了我,请问我是2006年7月30日入9的职,那么从2006年7月30日到2011年3月31日公司应按几个月来 不是这样算么? ( 06年7月到06年12月,这是一个月,07年1月到10年12月,这是四个月的,11年1月到3月,这是半个月的,一共是五个半月 )

其他 2011-03-04 12: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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