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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5月19日、地点湘乡市**地段、事故后被告用了医药费3千多元、原告用了7万多、交警对事故认定书***号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后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湘乡民事判决书(2015)湖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万多、如果被告服从判决、当时在交叉路口时、实际是原告的大摩托车撞了被告在主道上行驶的女式轻便摩托车尾箱的左边而自伤的、交警现场勘查记绿可以证实(都无牌无证的车)加之被告家庭经济困难、请问您律师该怎么办为好?如果不服判决能审诉吗?审诉还要哪此条件呢:谢谢

其他 2016-05-02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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