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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其他 2019-07-19 16: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因为这几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出于劳动者个人的过错。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给劳动者一段时间,以便于他们寻找新的工作,不致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 你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
  • 这个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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