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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16年2月15日订婚,当时礼金钱谈好了20万,婚后用于给女方购买一辆20万左右的小轿车,订婚的时候先给了10万,另外当时还要求要6金,我买了5金(钻戒,金戒子,项链和金吊坠,金手圈,耳环,),,首饰共花了4万多元,但是我目前只有钻戒的发票在我手上,其他的在她手上,由于我们当地的习俗是订婚了两个人就要在一起生过,她总是不太愿意过来住,我们矛盾就由此产生,期间吵了好几次,最后感情破裂,没办法再维持下去了,于5月1日在双方父母及亲戚的见证下解除婚约,请问我的彩礼10元及5金两样都能要回吗?

仲裁 2016-05-04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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