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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我都胜诉了,于20067年1月交了执行费,执行到5月的时候对方把我推上被告席,2007年10月判我胜诉,到现在我一问执行厅法官他就说立案就办,我不 明白案子早 就立案了怎么 还立案,应该是恢复就行了,发官老 是拖,我还 给 了好处呢,气人......

诉讼 2008-03-10 2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六个月。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建议多催促法院。
  • 执行庭执行没有时间限制。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
  •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期限,即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根据你讲的情况分析,执行到5月的时候对方把你推上被告席,法院可能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如确实如此,那么你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当然法院也可以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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