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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7月13日与xx科技集团(深圳)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服务期为3.5年,违约金为5000元RMB。由于公司要求把户口迁入其名下,本人2008年7月15日从该公司辞职,但是公司以未交违约金(违约金其变相称户口迁移手续费)为由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不开具任何户籍证明,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期间没有产生任何培训费用,2009年新的劳动法规定个人违约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我的这种情况是否也适用,还是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谢谢赐教,急!

其他 2009-07-30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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