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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三月份左右,到煤矿上的班,体检没事---今年二月份健康体检了一次,又等上劳务派遣公司与单位合同到期,新劳务公司入驻,和新公司签了份合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就强行解除了,押金条也交了,三天后说我没签合同,我去找原因,最后说是在原劳务派遣公司工伤名单里了,说是有个疑是职业病,就去本县重新体检了下,体检结果说是肺结咳硬结灶是陈旧病,双肺纹理增重是职业史,就问劳务派遣公司我这事怎么处理,让我先去看病,我去市医院体检,医生诊断意见是(考虑右肺上叶,左肺下叶继发性肺结核,请结合相关检查,让我做了个血清说是好着了)就回来问我上班还是不上,让我先别上,等杨总来了,在问下--等到三月月底问好就让我单方面签了俩份合同,他们那边迟迟不签,让我去上班,现在二月份工资没发,押金钱没给,年终奖没给,三月份工资钱没发,四月份上班发现对工作种类过敏,不想干了,请问该怎么处理?

诉讼 2019-09-08 00:4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有什么不同?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劳务中介主要是劳务中介组织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

    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 如果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首先,虽然你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实际上,你和原来的公司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所以,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就是你原来的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用人单位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是工作原因导致的过敏,那么需要判定过敏源是否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如果是工作环境中存在的,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现在和原来单位一起赔偿一一一
  •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收集证据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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