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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10月28日进入一家工厂打工,2008年6月19日才签的劳动合同为期3年,合同一直没有发一份给我,而今年我找人事要到之前签的合同,合同上的日期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改成2008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5日,而我又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也是为期3年;还有我2006年10月进厂,工厂直到2009年3月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保至今;现还有一件事情是本部门有一人员辞工,我们部门主管要求我在我完成现有工作的情况下接替该辞工人员的工作而非代理,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主管强制要求我接替,部门主管说我不接替则扣除我每月的所有绩效奖金,(我们的工资由底薪+职务加给+全勤+绩效+生活补贴构成) 请问:我现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补偿吗?该如何计算补偿?应该以何种理由解除合同?谢谢为我的提问付出精力的律师朋友们!

其他 2011-03-07 14: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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