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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3年1月5日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个人三方签订的《聘用确认函》聘用岗位为仓储部副部长,(其间岗位变动情况:2014年1月起为仓储部正部长,2014年6月中旬为新物流项目组成员(副部长待遇))薪资标准中要求,公司须每月支付给我个人税前工资不低于5000元,其中2013年各月所发工资均按合同要求;从2014年1月起至今,各月工资均低于合同工资。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属拖欠工资的情况?现在我提出离职,可否申请追索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其他 2016-06-16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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