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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7日14:30左右,我驾驶一辆湘m***小型普通客车,搭起车主欧*,从宁远县体委开往宁远县文庙方向。在宁远县舜陵镇内环路体委路口路段,因转弯导致一辆两轮摩托车与对向驶来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及搭乘人员受伤。详细经过是:当时我的车从体委出来往文庙方向,刚刚右转弯驶入内环路,这时从老武装部方向驶来一辆两轮摩托车,那辆两轮摩托车看见我们的车从路口出来,就往左边偏,由于车速过快一下就撞到对面文庙方向驶来的面包车侧面,当时我就立马停车检查并立即报警和报保险。同一时间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交警赶到勘查完现场,并拍照取证后,我便出于人道主义及时跟随救护车送伤员到医院,并预交了2000元的住院费。以上就是整件事情的事件经过。现在问题是:伤者迟迟不出院,交警也迟迟没做责任划分,只是叫我到医院去交钱,请问这是否合理?交警迟迟不划分责任是否正确?

其他 2016-05-14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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