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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借款,我担保,时间是2014年10月8日写的借条,还款时间是2014年12月8日一次还清,但是朋友无法还清,请问我有沒有连带赔付责任。是否在有效时间内。。

其他 2016-05-10 18: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没有约定你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那么就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你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 你好,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你的保证责任免除;除非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
  • 你好,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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