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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跟同事当初在广元一家公司上班,相处之间从他的外表做人、处事都不值得怀疑,2010年12月9日,同事说要做一项生意,同意我合伙经营,投资时,我拿了10万现金给他,现在生意没有成功,他迟迟不还我钱,当初他拿我这笔钱只是手写了一份借条给我,借条是这样写的(今借到**人民币10万元,大、小写都有,限期2个月,到期不还者,后果自负。借款人:他签字,没有签手印,只是签了个他的名字,当时借款日期)在2月26号我去过他家要钱,他说3月2号给我,2月28号还一同跟我们一起来了广元我家,3月1号又回我们原厂上班了,可3月2号我们再次问他要钱,他又说钱还没有到账,说3月12号一定把钱还我,我也就再次相信了他,心想他还在公司做事,没想到在3月5号的晚上他人跑了(他是宜宾人)。我该怎么办?烦请律师抽出你宝贵的时间帮我解答一下,我现在心情很急。谢谢您! 我们当初的那份借条内容符合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1-03-07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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