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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8年1月5日本人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同年6月19日签订十年劳动合同,期限自2OO8年7月1日至2O17年6月3O日止。该公司从2OO8年7月至2O13年7月依法交社保时少交了工伤,生育,失业三项保险。2O15年12月14日该公司停止了我的车间主任工作并于2O16年2月23日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律师:一,我能否主张2OO8年1至6月份的双倍工资差额。二,能否要求该公司补交工伤,生育和失业三项保险。三,能否要求该公司补交20O8年1月至2016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 2016-05-10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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