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公司是破产重组企业,股东122人,2001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每人以5000元的货币入股取得本公司股东资格。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作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资格股”有表决权。2005年在没有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下,购置生产基地,在公司内部实施资产扩股100万元,列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法人股在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全部转让给中层管理人员,随后,所有的注册资本(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投资股)都作为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合适吗?符合法律规定吗?特别是2005年在没有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下,为购置生产基地的,扩股的100万元能和组建时的出资额对等行使表决权吗?

其他 2011-04-29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平等的表决权。公司增资,应当作出股东会决议,不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份,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不管是以什么形式出资,股东的上述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章程来予以限制或者排除。 2、你所谓的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均应有出资人的。 3、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由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你所提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但根据你所提示的信息,公司在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具体可致电详谈。
  • 可以,既是股东既有表决权,除非有其他章程限制。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