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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破产重组企业,股东122人,2001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职工每人以5000元的货币入股取得本公司股东资格。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作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资格股”有表决权。2005年在没有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下,购置生产基地,在公司内部实施资产扩股100万元,列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法人股在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全部转让给中层管理人员,随后,所有的注册资本(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投资股)都作为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合适吗?符合法律规定吗?特别是2005年在没有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下,为购置生产基地的,扩股的100万元能和组建时的出资额对等,行使表决权吗?

其他 2011-03-09 23: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你自己认为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为50人以下,而按你所述公司股东为122人,正常情况下,公司在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时,如实向工商机关报送122人股东名册,很难获得工商机关的核准登记的。除非你公司存在大量“影子股东”。 二、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同的公司形式,公司法规定了有区别的股东会表决权。前者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后者仅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不允许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进行另外规定。总之,公司形式不同,公司法对股东会表决程序的要求不同,对本案结果关系很大,建议明确后再咨询。如果你公司确实为有限责任公司,那章程规定仅“资格股”有表决权,是合法的。如果是股份公司,那章程规定是无效的。 三、你公司增资100万元、转让法人股给管理层及所有注册资本都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的决议(属于章程修改)应当经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异议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 四、实践中,这种通过非法增资然后非法修改股东会表决权,冲淡且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多发生于国企改制的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应及时行使股东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非法决议。 五、本案案情复杂,公司诉讼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专业性强。建议带齐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公司诉讼专业律师,根据案情由专业律师为你提出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本人专长于公司诉讼,如有需要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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