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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破产重组企业,股东122人,2001年职工每人以5000元的货币入股取得本公司股东资格。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均作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资格股”有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2005年在没有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下,购置生产基地,在公司内部实施资产扩股100万元,列入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股在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全部转让给中层管理人员,随后,在股东会对表决权的改变没有单列进行讨论确认的情况下,所有的注册资本(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投资股)都作为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合适吗?符合法律规定吗?特别是2005年在没有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下,为购置生产基地的,扩股的100万元能和组建时的出资额对等行使表决权吗?

改制重组 2011-06-16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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