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0年,本人为姜某陆续加工模具25套,后全部完工后,本人列了一张加工费明细表,以及合计金额23100元,我在最上边写“姜某欠2010年模具加工费”,2010年12月13日,拿取最后两套模具时,姜某委托刘某,本人让刘某签名,刘某签名后说,我只能证明我知道的20套模具,你们的价格与我无关,【其中20套模具是姜某找我加工,刘某为姜某设计的图纸】,你们上法院我也只能这样说,不偏不向。后来姜某以价格高为理由,拒绝付款,本人没法,要起诉到法院。也就是说,一切都是我本人书写的,只有刘某签名,这张明细表作为欠条有效吗?

其他 2011-03-09 22: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毕节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