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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1998年6月结婚,女方有一9岁女孩随堂,我俩于1999年2月得一男孩。是一家四口。 我们婚后共有两处房产,南宁一套36万,2002年购得,当时简单装修配套好家具就出租了;2006年3月在河池本地又购得一套13万。男主外,女主内,由于本人忙于店里生意,购房手续全是女方一手操办,南宁房子则单独写在其名下,并于2005年底偷偷卖走将钱转移。而河池的则于2008年9月1日办得房产证且也私自将写在我们亲生儿子名下。 因女方有婚外情且刚好等儿子满10周岁(2009年7月)就大闹离婚并且将孩子偷偷带到南宁隐藏起来。本人强烈要求要回河池的房产和孩子的抚养权(离婚的同时,本人也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子的“赠予”。没经本人同意就写在孩子的名下,这是女方早有预谋而想要让本人落得个人,财,物,房四大皆空的境地之所为,此时,离办房产证还有几天才满一年。可法院那时给本人的答复是:“待离婚案结束后再立案”)。2012年12月一审法院已将孩子判归女方,房产则以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分割,存折里的钱则是只查不追。按这样下去,我只能拿着衣服走人,我该怎么办了?

调解 2011-03-09 16: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院可以先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然后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你还是要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财产问题,最好带上材料来让律师看看,具体再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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