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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据医院提供的虚假材料作出鉴定结论:“患者系二次手术,正常解剖结构发生改变,手术难度增加,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据此鉴定结论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我承担70%。因为我10年中两次手术是身体的不同部位,不应当算\'二次手术\'。是医院伪造了我的病历资。我上诉时已将医院伪造病历的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上诉后我申请签定人出庭接受咨询:1、鉴定结论说我是‘二次手术’依据是什么? 2、身体不同部位的两次手术算‘二次手术’吗? 3、没有做过手术的部位正常解剖结构怎能发生改变,怎么会使手术难度增加? 医学会自知无理,没有派人出庭。给法庭一份回复函:‘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五位专家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决定的,不是某个专家的个人意见,不便出庭’。我的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规定,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出示,没有经过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依据的事实错误。法官每每偏向医院讲话:‘医学会鉴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你对鉴定有意见为什么不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现在跟法庭说鉴定结论有缺陷,有什么用?该鉴定早已生效。医学会也给法庭作了书面答复。我们法官不懂医,医疗事故我们法院都是以鉴定结论来判的。’照此观点,法官可能会维持原判。请教,谁对谁错。 谢谢!

其他 2008-03-11 2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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