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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参加工作,09年单位派我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并签订培训前合同,要求培训后为单位工作满5年,否则需赔偿单位培训费1万余元及违约费用10万。我于2010年12月7日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并于30日后未再上班。我愿意赔偿单位支付的培训费1万余元,但单位以目前科室无人上班(科室在我辞职之前已经返聘了一位医生)为由,拒绝为我办理辞职手续。并提出医院为科室购买的设备(约15万),是因为我而购买,我提出辞职后给医院造成损失,要求我赔偿。请问尊敬的律师,违约金10万以及损失费是否合法,我应该怎样维权

其他 2011-03-10 12: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 你提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你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协商不能,你可以提起仲裁。   
  • 按照你的讲述,约定违约金合法。但是违约金不能过高! 如有其它疑问,可来电咨询。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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