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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新办公大楼于2015年5月中旬投入使用。该办公大楼由侵权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因侵权人装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又于2015年9月27日对二楼办事大厅重新装饰改为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受害人(该镇职工)根据党委、政府的安排入驻该办公室,2016年1月3日晚12时突然起病,先由家属护送至南川区人民医院就诊,南川区人民医院经初步检查确定血小板减少为1个单位,该医院无法诊治并下达病危通知,要求到重医或重庆其它医院进一步检查就治。2016年1月4日2时左右到达西南医院因病情严重急需输血,建议至重医。当日3时左右到达重医,重医立即实施抢救,鉴定致病原因由过敏原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引起机能免疫力失调,严重损伤了造血系统功能,结论为急性重症血小板减少的紫癜。在重医住院15天后于2016年1月19日回南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根据医嘱每周到南川区人民医院复查血常规,每月到重医复查一次,院外遵医嘱继续用药至今。同时又于2016年3月21日伴发重症肝炎又在南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5日后无效果,于当日转院至重庆新桥医院进行治疗11天,4月5日出院。遵医嘱院外疗养与紫癜一并用药至今。经查明该紫癜和重症肝炎均由重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使用劣质材料产生甲醛、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和TVOC所致。请问:因重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劣质材料侵权造成受害人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主张赔偿?谢谢!2016年5月19日

其他 2016-05-19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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