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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小吃店2010年12月17日执照到期2011年3月去办理要罚款

工商事务 2011-03-11 11: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你开小吃店2010年12月17日执照到期2011年3月如果继续经营属无证经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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