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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将与6月3日期满,今天(5月19日)公司通知我,由于公司业务量下滑,现公司表示:当我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现是公司单方先提出不续签合同,也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不续签合同,只是今天口头告知我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给与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是3个月呢?还是3+1=4个月呢?2、6月份我还上3天班,那6月份的工资是按实际的3天核算薪酬给我?还是6月份会给一个月的工资呢?如果是一个月,那参照的是劳动法的那条条款呢?请律师帮忙进行解答,还请告诉是适用劳动法的哪个条款,以便做到有法有据,谢谢!

其他 2017-09-19 12: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投诉举报电话详细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当地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60日;即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很多劳动者一直疑问,怎么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规定,拖欠工资的争议,以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法条自己找,可以要求三个月补偿金,有证据证明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可以要求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 一般情况是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3年也就是3个月,6月份的按实际上班天数给付。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追问】文律师,您好!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于我呢?如果需要,适用劳动法哪个条款,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回答】3个月!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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