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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现有A、B、C三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以下三种情形中,该公司均新增资本,原有股东能否依据公司法第34条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下称先缴权)?如能,为什么,具体如何实施?如不能,为什么,有无其他救济措施?情形一: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拟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且由A股东单独追加该100万元出资。该增资决议依照公司法第43条2款作出,A、B赞同,C反对,决议通过。C主张自己享有先缴权。情形二:因业务发展所需,甲公司拟购买乙公司的一项专利,经评估该专利价值100万元。经协商,乙公司同意接受甲公司的一定数量股权作为转让专利权的对价。甲公司为此需要新增资本100万元。增资后,甲公司注册资本将为600万元,乙公司将成为甲公司股东之一。甲公司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第43条2款作出增资决议。该决议获得A、B赞同,C反对,最终通过。C主张对此次增资享有先缴权。情形三:出于业务整合的考虑,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丙有限公司。甲、丙二公司签订合并意向书。甲公司如吸收合并丙公司,则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至1000万元,也就是说增资500万元,该新增500万元股权将由丙公司原有股东(D、E二人)持有。甲公司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第43条2款作出合并决议,A、B赞同,C反对,决议通过。C主张对此次因合并导致的增资享有先缴权。

其他 2016-05-20 1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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