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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于05年起我将位于宝山区淞滨路的房子出租给我的房客,由于之前就认识,当初没有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自2007年起,房客开始陆续拖欠房租,至10年6月该房客共计拖欠我房租21000余元,后要求其写下欠条并搬离我的房子。现该房客租住于浦东新区某处,但是未按照欠条上的约定按时如数付清相应房租,我该怎么办?谢谢律师的解答 盼回复。

其他 2011-03-11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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