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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1998年中专毕业后由新泰市***造纸厂工作,至2001年3月份新泰市造纸厂由于国家环保政策原因宣布停产放假,**造纸厂系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在2008年4月份宣布进入破产程序,又至2010年底11月中下旬由破产小组公布了有关职工相关的工资、入厂押金等相关给付款项,在此破产方案中本人仅有如下四项:1、2001年3月份停产前欠付工资;2、入厂时交付的入厂风险金;3、养老保险交至2008年4月份;4、入厂至2008年4月的补偿金每年680元。本人查询一些资料后,认为如下权益应当所取申诉:1、未按照《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给付2001年3月份至2008年4月份的生活费;2、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3、破产方案中没有给付个人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或者说未进行重新安置;基本情况如上所述,可能由于个人知识所限,上述表述中可能有很多不适当的地方,请见谅!不知上述3项请求是否合理?

公司清算 2011-03-11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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