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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标明产权人XXX房产在拆迁范围之内,开发商以委托评估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权人XXX持房屋所有权证,于XXX日上门评估,开发商委托评估单位XXX区房地产管理局估价机构评估,届时房地局估价人员XXX来到房屋所有人的院内依原产权证进行填写,大致内容如下:产权人XXX,门牌号XX,房屋间数,结构情况,简单记录在一张《城市房屋估算表》内。表格下方有估价员XX和复核人XX的签名,但是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评估金额。请问,如果房地产权利人主张拆迁评估无效,应以何种理由(案由)来起诉开发商。是以“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委托评估合同纠纷”还是什么?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标明了房地产权利人的产权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地上物评估该通知书》也标明了产权房在拆迁范围之内,《城市房屋估算表》标明产权人的名字和产权人的门牌号,请问以上三个材料构不构成关联性,算不算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请各位律师给予明示解答,能代理、解答、电话沟通均可。(房屋拆迁在97年底的时候)

征地补偿 2016-05-22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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