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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8年5月至原单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后因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而提前至2009年9月14结束劳动合同,并接受了单位1.5个月的工资补偿;到2009年11月10日,原单位重新聘我回公司工作,并工作至今。(2009年9月14日至2009年11月10日期间待业在家。)请问我2008年5月至今是否为同一单位连续用工,若公司裁员是否可赔偿3个月工资?谢谢。

其他 2011-03-12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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