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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弟)代侄(哥的儿子)卖房给我。在标准《房屋买卖合 同》卖方代理人上亲笔签下弟的名。收5000元定金,签收 《收据》:( 2007.4.5) 其后,弟说不愿卖了,要退还我5000元定金。我不同意, 起诉要求过户。庭上屋主不到庭,我撤诉。 再后,卖方亲笔签下如下《事实陈述》: 由于我大哥王哥缺钱,想卖掉其子王某某名下的上述住房,由 于其事务繁忙,遂委托我代为处理卖房事宜,并征得了王某某 的同意。我姪儿反悔,不肯卖房。以上事实王哥、王某某均签字证明。 (以下均为亲笔签字) 证明人:王哥 王某 王某某(屋主,侄子) 2008年2月 17日 现求教: 现在我如再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

其他 2009-10-13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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