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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2年,现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支付2个月薪水作为补偿金。目前双方就补偿金的额度产生分歧。国家法律规定是过去12个月的平均薪水作为补偿的基数,但过去12个月内,本人因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对方付全责(有交警出具的认定书)。因为当时本人觉得身体刚恢复,跑去工伤认定比较麻烦,而且去工伤认定需要在工作日期间去,公司按事假扣除该天的工资,觉得也不划算,二来保险公司也赔付了,三的话一旦调查可能会牵扯公司未按职工正常收入缴纳相应的税,后来就没有去工伤认定,受伤期间,公司没有支付我任何工资,后期肇事方保险公司赔付了一笔费用,但未达到公司支付我薪水的标准,(因为保险公司在核对本人银行流水及缴交的所得税时发现工资与其对应的所得税不匹配,要与纳税税金所对应的工资高出很多,因为公司采用的是按当地最低标准缴纳5险一金,工资都是分2部分打入我的户头,所以赔付就无法按照我的实际工资损失进行;后公司将差额部分以补助的形式补给了我。现在公司人事坚持说我受伤期间(共计40天)不算是工伤,属于事假,我没有申请工伤鉴定就不属于工伤。坚持40天所对应的收入不可以纳入到补偿金的赔付基数内。我目前还在工伤鉴定有效期1年内,是否真的需要去走工伤鉴定,实在是不想跟公司弄得这么僵。恳请给一些意见,谢谢!

其他 2016-05-23 1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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