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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文中第五(违约责任)中的第四十二条有几个问 题请教 1)文中提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 予以适当减少。 这(当事人)指的是合同的哪一方, 这(造成的损失)是什么损失 2)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这(实际损失) 指的是什么。是否指合同制定方的因经营不善所造成 的损失或者是合同制定方长期不能履行合同造成违约金 增加,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3)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 高造成的损失” 应如何理解。 4)为何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配套规定注解版) 一书中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九条中写的是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何 不同。 谢谢

其他 2011-03-12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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