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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的,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时,法院可以都判给女方吗?

离婚 2018-02-27 13:3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女方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
  • 可以要求补偿
  • 评价分配
  • 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 2、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购买,应当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权利。 3、房屋是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登记之日为法律认定的所有权取得之日。 4、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5、因为该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取得,所以应属于共同财产。 6、但因是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所以用于购买房屋的这部分钱就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7、如果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结婚后,而且你们又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8、一般情况下,以房产证办在结婚证之前还是之后,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9、如无特约定,各占50%的份额,也可以自行对此进行约定。
  • 1、如果存在女方过错,女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且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
    2、这个过错不是男方认为的过错,必须是法律上认可或者规定的过错: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重婚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这种过错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不管哪方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的方面都是平等的,不受影响。
  •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当然不可以,除非男方同意。
  • 不行,应判给男方,还贷部分对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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