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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鞋厂上班,应聘仓库管理,试用一个月,工资3000块。上了半个月,主管说我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我。。我也有些欠缺不足。这样的情况我能拿到工资补偿吗?

其他 2019-11-14 2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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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辞退,否则就是无故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 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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