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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结婚三个月就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也签了,我想问问,给对方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离婚 2017-05-28 06:3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 登记后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退,除非证实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
  • 如果未共同生活,可酌情返还。实践中,短婚的也有返还的。
  • 如果已经登记且共同生活的,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 返还范围:
    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 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经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上述规定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结婚不足一年,由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按2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债务的处理;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违约责任的约定;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最后是双方签字,时间。离婚协议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
  • 要回彩礼法律规定有几种情况,你可以电话咨询
  •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是可以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 建议您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需要了解详细的案情,如想进一步得到专业、详细、全面的案件解答可来电咨询或者面谈,希望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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