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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湖南籍女在2010年相识恋爱并同居,然在2012年底我们的女儿出生了。至2013年正月我同她带着女儿一起去湖南她老家。她与我商定她和女儿在湖南。之后我去广东做工,我刚去广东做工钱不怎么多,一个月左右我给她汇了3000多,这也是我全部的工资。而她每次与我通话都命令式的口气要我在一年之内有房有车。不然怎么怎么样!当我出于压力头脑发热走错了路,2013年4月犯法被判刑三年。在我出事之后她就把女儿从湖南带到我家丢给我母亲从此不闻不问了。我与去年出狱与她联系,她说她马上要结婚了,我说只要你过得幸福我也祝福你!我问她为什么几年你都不闻不问女儿呢?我告诉她女儿很好,要她有时间方便的时候跟女儿沟通一下,也让小孩知道她是个有妈的孩子。之前我在服刑她说不好意思打电话,我现要她打我电话就行了也不打。我出狱之后别人问她想不想她女儿?她说她自己马上有小孩了还想她干嘛!我想畜生都有护犊之情,那她还是人吗?之前别人说她无情无义,我还说她有她的难处。我本对她关心和祝福。现让我真了解她是这么一个人实恨自己当年眼瞎。律师:我是不想让她这种人感觉若无其事一样,至少要她知道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吧!(注:我跟她没有登记结婚证).请问法律可以告知她对女儿必须履行的义务吗?

其他 2016-05-26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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