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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期房,交的全款,交房比合同晚了两个月,现在拿到房子了,有一年多了,售楼部一直没给办房产证,催问了多次,让等着,说快了,购房发票也没拿到,问售楼部要,说发票在地税局,等办证时再拿,合同里有项条款“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证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产权所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面1或2项处理,第1项:买房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的付房款,退还买受人,并按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2项: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可以根据第十五条约定要求退房吗?

其他 2016-05-26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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