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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下属的一个民品公司的转干职工,在此公司从业了十二年。去年同属该事业单位下的另一民品单位为占用我公司现有办公地址做出租使用。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该事业单位做调解,两下属单位达成协议:此民品公司同意接收管包括我在内的几名员工,我原单位就换让出公司现有的办公地址.。 2008年12月17日,该事业单位下文,通知我们几位职工从1月起正式调到现在的民品单位,并要求我们在12月20日前到该单位报道。我们按要求及时报了到。报道后该民品单位以没有岗位为由,承诺保一年的工资,我们只能在该单位有空缺位置的时候采用竟聘上岗(待遇民工方式),一年后发党案工资的70%,两年后以下岗对待(无下岗证)只发成都市最低生活费。 我们提出异议,但该单位说在协商的时候并没承诺要解决岗位,所以没有商量的余地。 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合理么,违反了哪些条列,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09-01-20 0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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