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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1月,我与本村4户签订土地租赁和同一份,年限是15年,即1997至2012年,租赁费是10000元,此合同订立前一次性付清。此合同订立后我与4租赁户一起喝酒,席间又定理一份,约定租赁期从1997至2040年,承包费15000元,【已付10000元】下余5000元到2010年付清。我感到此合同对我不公平,我要求撤销第二份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其他 2011-03-13 2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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