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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因没有证人,最初肇事方不承认,后在公安局的侦查,肇事方的女人承认她伤人。现在案件已经由公安局提起公诉了,公诉对象只有女的一人,我方不明白,发生纠纷时是双方各两人,为什么公诉只有一个人。肇事方的男的也参加了纠纷并也参加打人,只是没有造成受害人的大伤害,而且在受害人受伤倒了之后,肇事方的男的还指使他老婆拿走了受害人的锄头后还拿回了他们家里占为己有。请问肇事方的男的有没有连带责任?民事方面他应该要对受害人付那些责任和赔偿?谢谢解答!

其他 2016-05-27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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