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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去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险种,有没有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有约束?比如自杀等,有没有时间上的约束?比如保险生效当天或者到期日,还有就是若有的话,保费是多少,赔付能到多少,能投多份吗?会不会理赔时被称为什么骗保什么的?先谢谢

其他 2011-03-15 00: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你咨询的问题都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向你推荐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具体的保费和赔付问题要看你投保的险种了。险种不同,保费不同,有的可以投保多份,有的不允许投保多份的。 关于保险问题,如还有其它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
  • 能否赔偿,要看保险合同免赔范围的约定。如果是自杀的,投保后两年内自杀是不赔的,但应当退还现金价值,超过两年自杀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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