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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14岁的时候认识我现在的男朋友,并且和他发生了关系,他当时已经30岁,16岁和今年为他我打了两次胎,并且刚开始和他发生关系时他是承诺他没有结婚,但事实是已经结婚,我两个月后才知道,现在他和我分手,并且威胁恐吓我,我能将他告上法庭吗?以强奸罪的名义。

离婚 2019-05-21 16:3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能以强奸罪告他,因为强奸罪必须要求是在与对方发生关系时不是自愿的。
  •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 不能,你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
  • 这个不构成强奸罪的
  • 这个不能告的,
  • 不可以的
  • 很遗憾,你报警强奸是没有用的,,
  • 不可以,在强奸发生后又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以强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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