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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国企签合同上班,也就是所谓临时工,当时是是公司主业办公室部门招聘的我,后来安排我与公司的附属公司签合同,之后我去了办公室工作。现在公司主业发奖金,没有我的,理由是,我只是给主业干活,不是跟主业签的合同,主业员工名册没有我的名字。附属公司发奖金也没有我的,理由是,你不是我招聘的,也不给是给我干活的,我这只不过是替公司主业与你签了个合同。请问,公司这种互相推卸责任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16-06-04 0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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